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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申XX,男,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XXXX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9年9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9年9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XX、朱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旬以来,被告人申XX、朱XX在河南省封丘县XX镇XX村其家中生产、灌装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封丘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在河南省封丘县XX镇XX村申XX家中及附近,查获假酒生产、存储窝点四个,当场查获假冒茅台、五粮液、洋河、双沟、泸州老窖等注册商标的八个系列白酒1100余件,及大量包装材料。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封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封发改认2020[00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上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775126元。

被告人申XX、朱XX于2019年9月27日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白酒1100余件;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

物品清单及搜查笔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朱X云、赵X枝、耿X云、鲍X叶、

申X利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XX、朱XX的供述与

辩解;

5.鉴定意见:江苏洋河酒厂、双沟酒业、泸州老窖、五

粮液集团、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等鉴定意见及封丘县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XX、朱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XX、朱XX在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情况下,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XX、朱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申XX、朱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对二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申XX、朱XX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申XX为主犯,朱XX为从犯,对二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郜  时  军

检察官助理:尹勋峰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申XX、朱XX现取保候审在封丘县XX镇XX村X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扣押的涉案白酒11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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