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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19**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790325803X,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籍贯河南省巩义市,住河南省巩义市夹津口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狄某某骑摩托车至巩义市夹津口镇蓬辉兽药店门口,将被害人翟某甲放在门前的2盆盆栽盗走,后又到旁边的电焊修车店,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门前的1盆盆栽盗走。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狄某某骑摩托车至巩义市夹津口镇夹津口街美甲小铺店,将被害人李某甲放在店门口的3盆盆栽盗走。

2020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狄某某骑摩托车至巩义市夹津口镇被害人王某某家门口,将王某某放在门口的2盆盆栽盗走。

202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狄某某骑摩托车至巩义市夹津口镇志强水暖店,将被害人李某甲乙放在店门口的2盆盆栽盗走,后于2020年4月27日,狄某某再次将李某甲乙店门前的1盆盆栽盗走。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狄某某骑摩托车至巩义市夹津口镇阿特拉斯轮胎店,将被害人翟某乙放在门前的2盆盆栽盗走。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狄某某骑摩托车至巩义市夹津口镇兴隆烟酒批发店,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门前的1盆盆栽盗走。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狄某某骑摩托车至巩义市夹津口镇被害人李某丙家门口,将李某丙放在门口的3盆盆栽盗走。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狄某某骑摩托车至巩义市夹津口镇被害人李某丁家门口,将李某丁放在门口的4盆盆栽盗走。

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21个陶瓷盆共计价值378元。

案发后,被盗陶瓷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领条;2.被害人王某某、翟某甲、张某某、翟某乙、李某甲乙、张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晓莹

检察官助理:袁  航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巩义市夹津口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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