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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一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址河南省新密市尖山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慎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牌小型汽车,沿新密市尖山乡楼院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虎沟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71mg/100ml。

被告人慎某某于同年1月15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视频、呼气、抽血视频;2.检验报告;3.户籍证明、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4.证人王某某证言;5.被告人慎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星羽

检察官助理:张远远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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