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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一部刑诉〔2020975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49********,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址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11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1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11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址河南省新密市**镇**村**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11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11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址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号。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618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11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11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11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得知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占用新密市**镇***村王某某承包的土地时,二人预谋以刘某某名义联系王某甲(已判)等人采取伪造假坟地、制作假尸骨的方法伪造假坟。后与村组长被告人蒋某某串通作证,虚报墓棺六个,骗取迁坟款17400元。案发后,王某某退赃3000元,刘某某退赃3000元,蒋某某退赃6000元,已发还给新密市**镇财政所。

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蒋某某于2019111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政府文件、坟墓搬迁统计记录表、迁坟款发放表、扣押发还清单、退赃申请、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2.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星羽

检察官助理:张远远

202012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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