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林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林州市**镇**村**自然村**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5月6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8日、4于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从侯某某处转包了位于林州市**旭姚、**地块的太阳能光伏安装工程的桩基成孔工作,并开始违法招募农民工施工,施工期间从侯某某处借支款项共计272900元,其中支付油款5.8万元,支付工人借支款42500元,支付被害人谷某某医疗费11万元,被告人辩解还支付维修费3万元、生活费1万元,但没有支付凭证。2018年6月8日被害人曹某某等十人到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投诉被告人拖欠1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5501元,人社局经调查于当月1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人于当月17日前支付工人工资,并在工程项目部张贴文书,拍照记录,被告人得知该指令书内容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后经查询,被告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其银行卡有15万多元的交易记录未能说明。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经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委托民警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和到案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人社局执法卷宗材料,被害人提供的工资表,民警代为支付工资的微信截图,人社局情况说明,被害人谷某某相关诉讼材料,调取的被告人的银行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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