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7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汝阳县**镇**村中通快递店内,将受害人陈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价值3200元的苹果XR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钢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汝阳县**乡**村的家
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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