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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62********,汉族,大专毕业,户籍地及家庭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1日被邙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龟王”牌48cc助力车(无号牌)沿定鼎大桥西半幅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第九根灯杆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前部与该处机非隔离护栏相接触、被告人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1.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红

朱佳慧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补充材料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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