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老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红色车牌为豫CD****的摩托车,沿老城区中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州路与金业路交叉口处被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敏

检察官助理:李维彬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