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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吴xx,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1021616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柘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现住河北省雄安新区杨村乡西赵村。2018年4月24日因盗窃罪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淮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淮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皇xx,男性,1978年1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81101163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柘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安平镇杨庄村委杨庄一组0070号。2013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6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淮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淮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xx,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631217345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郸城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住北京市海淀区彩石路6号平房10号。1995年2月25日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9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淮阳县检察院批,于2020年5月25日被淮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xx,女性,1982年7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2071364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商水县固墙镇智王寨村,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淮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淮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xx、皇xx、王xx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刘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7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吴xx、被告人皇xx在淮阳县王店乡井楼村106国道旁,将王立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飞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然后吴xx联系刘xx让其帮助销赃,刘xx明知是盗窃所得,仍购买自用,经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840元。

2、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吴xx、被告人王xx在淮阳县王店乡白楼村荷香饭店门口,将徐秀芳停放的一辆将来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然后吴xx联系刘xx让帮助销赃,刘xx明知是盗窃所得,为获得不法利益,仍将该车收购后转卖。经物价鉴定该三轮车价值28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xx、王xx、皇xx、刘xx户籍证明和前科证明;

2.被告人吴xx、王xx、皇xx、刘xx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王立明、徐秀芳的证言;4.物证;

5、鉴定意见:被盗电动三轮车的价值。

6、电子证据:被告人吴xx、王xx作案当天的沿线监控截图。2020年4月1日、29日吴xx和皇xx的活动轨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xx、皇xx、王xx、刘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王xx、皇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xx有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xx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并在前次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皇xx有盗窃犯罪前科,并在前次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xx、王xx、皇xx、刘xx均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坤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xx、皇xx、王xx现羁押于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刘xx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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