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河南省滑县人,住河南省滑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滑县**镇**饭店门口时,与正在倒车的井某某驾驶的豫EF****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滑县交警大队到达现场后发现冯某某涉嫌酒驾,遂带至滑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冯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3mg/100ml;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所驾驶的“道爵”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井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私了协议,由冯某某赔偿井某某车损共计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2.到案经过,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私了证明;3.被害人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玉振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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