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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牛屯镇**村。2018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4月26日,因盗窃被安阳市滑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新冠肺炎疫情,滑县拘留所暂不收押,未实际执行拘留,罚金已缴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外逃,被抓获后于2020年9月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樊某某在本村附近多次盗窃,赃物折合人民币合计1456元。

2020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滑县**镇**村,将被害人蒋**(残疾人)门市前3个旧水泵和一个皮带轮盗走,价值共170元。

2020年4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滑县**镇**村,将被害人蒋**(残疾人)门市前一个旧水泵盗走,价值50元。

2020年4月17日中午,被告人樊某某在滑县**镇**村,将被害人位**门市内一个南京牌航吊旧电机和一个拖拉机配重盗走。经滑县物价评估中心鉴定,被盗旧电机价值936元,拖拉机配重价值200元。

2020年4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滑县**镇**村,将被害人蒋**(残疾人)门市前的两个旧水泵盗走,价值共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蒋**、位**的陈述;3.证人张**的证言;4.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前科判决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检查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示意图;5.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电动二轮车)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残疾证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7.监控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樊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玉振

检察官助理:王纪超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在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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