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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9年4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19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叶某某通过网络从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居民许某某(另案处理)处以200元/只的价格订购10只小太阳鹦鹉,并由广东省潮州市**区**街道**村居民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韵达快递邮寄给叶某某,后在饲养过程中因故灭失4只。案发后,剩余6只鹦鹉被社旗县公安局依法扣押。2020年7月3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送检方编号1、2,附件1图1)、不能确定其物种的动物(送检方编号3-6,附件1图2)。说明: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属于鹦鹉科Psittacidae,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物证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许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卓  

                         检察官助理: 张宏哲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住社旗县**镇*庄村**组**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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