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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组,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因交通肇事,2020年6月23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10月12日,被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41分,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京P*****轿车,沿罗山县城**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肖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至肖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驾车离开现场。当日夜,被告人张某甲安排其朋友陈某打电话报警和急救。经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肖某系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罗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甲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目前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罗山县公安局110接处警系统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害方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张某甲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意见;5、勘查、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道路卡口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应加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罗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国华

                           检察官助理:胡  玲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补充证据材料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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