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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阮**,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现居住地河南省罗山县**镇**村**组。因犯敲诈勒索罪,2006年12月1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阮**持有的EG333****号护照,于2020年4月22日被注销。阮**持护照EC823****于2018年5月8日从北京乘飞机至土耳其,2018年8月从越南经广西国境线偷越至广西;2018年9月10日从苏州乘火车至南宁,从广西国境线偷越至越南;2019年1月从越南经广西国境线偷越至广西;2019年9月10日持护照EG3335772从北京乘飞机至土耳其;2020年1月从越南经广西国境线偷越至广西。根据公安机关出入境系统信息显示:被告人阮**EG333****护照在上述期间内无其他出入境记录。综上,被告人阮**偷越国境4次。被告人阮**于2020年9月11日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护照、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阮**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罗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长虹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阮**现被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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