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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获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6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住获嘉县城区**路**号院**号。2019年10月31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获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3月27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获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获嘉县城区**路**号院自家住宅内摆放五张自动麻将桌供他人赌博使用,2019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处。2020年3月12日经河南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论为:2019年10月14日-30日期间,王某某开设赌场抽取费用(水钱)共6970元;王某某开设赌场涉及参赌719人次、参赌人员共133人,王某某为参赌人员兑换赌资98913元,参赌人员用红色塑料牌向王某某兑回现金96263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还违法所得6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记账本一本;

2、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郭某某、侯某某、周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6、鉴定意见:河南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获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素芳

检察官助理:贺清真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获嘉县城区**路**号院**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笔记本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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