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郏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608X,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郏县**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众泰牌纯电动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郏县**街道**路**小区门口时,被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交警部门于当日提取史某某血液,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检验,从提取的史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马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佳佳
检察官助理:赵倩倩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郏县**居委会**。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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