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2020年6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镇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贰佰元。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孙*醉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镇平县悦海温泉附近处时,因琐事与杨**发生纠纷继而引起厮打,后杨**报警。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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