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检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79********,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被捕前住河津市新兴东路**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9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河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2020年9月7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我院批准被河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郭某甲以昵称月半圆(ID14168487)注册加入大亨互娱APP赌博网站,并通过上级代某某(昵称哇哈哈,ID12354144,)进行投注上分,以赌“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后郭某甲与代某某在微信上联系升为代理,商定抽水比例为参与赌博玩家所赢赌资8%的60%。郭某甲成为代理后先后邀请其朋友郭某乙(昵称以诚相待,ID14185915)、郭某丙(昵称知足常乐,ID14549054、14603946)、冯某某(昵称鹏程万里,ID14736153)注册加入该网站,并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微信接受三人的投注资金,代三人上分下分,代理赌博资金共计41400元。郭某甲的非法所得因网站定期清理数据无法确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账户注册数据、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郭某丙、郭某乙、郭某丁的询问笔录;
3.同案犯代某某的讯问笔录;
4.被告人郭某甲的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宏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河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手机1部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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