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王**,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51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碧水江南三期,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下午6时许,王**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豫A9390R的红色本田轿车到泌阳县碧水江南一期附近接学生,接学生回家途中先与李*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与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受伤,袁**车辆损坏。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1622号检验报告鉴定:王**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72.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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