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法检刑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101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乡****村*组***号。2018年8月2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秋至2018年初期间,被告人樊某某先后用从**市**区购买的零件组装成2支气枪在位于法库县***乡*****村家中非法销售给周某某(另案处理),共计非法获利1800元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秋,周某某到樊某某家,周某某让樊某某弄一把气枪,周某某出钱买。一个月后,樊某某将周某某找到家中,用事先购买的零件当面组装一把气枪,以 800元卖给周某某。
2、2018年初,周某某再次找到樊某某,让樊某某再弄一把好气枪,周某某出钱买,樊某某同意,之后樊某某将周某某找到家中,用事先购买的零件当面组装一把气枪,以 1000元卖给周某某。
经沈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2支疑似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疑似枪支射击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根据公安部(公通字[2010]**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规定,送检的2支疑似枪支均认定为枪支。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樊某某在**市**区******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法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伟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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