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0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住山东省新泰市**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泗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3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镇**村时,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拨打120、122在现场等候处理,帮助救助伤者。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泗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首,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志坚
检察官助理:刘军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山东省新泰市**镇**村**街**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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