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89********,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住**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泰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阮某某与其父母在冠朝镇东岭村“马井”水库边清理杂灌,2月21日、22日,阮某某独自一人前往之前清杂的位置将遗留在坎上的杂灌杂草点燃,等这些杂草烧的看不到明火后,以为没事就离开了。2月23日,被告人阮某某看到之前点火堆的位置仍在冒烟,但以为边上没有茅草不会引发火势,遂没有上前扑灭。2月24日下午,因气温较高且刮着较大的南风,之前冒烟的火堆借着风势被彻底引燃,后烧上路边的茅草并向东岭工区“塘坑”山场蔓延,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03亩,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阮某钊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野外用火时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发生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3亩(6.87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小华
检察官助理:张永萍
二O二O年七月十六日
附:1.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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