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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泽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泽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邓**,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519**********,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村****号,住新疆泽普县泽普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泽普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8日被泽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泽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23时左右,被告人邓**和朋友在夜市新疆特产店门口饮用白酒。30日凌晨1时30分,邓**驾驶晋L****D号小型汽车将朋友送到中央公园小区,后向梧桐小区的住处行驶,行驶至电力公司门前时被警务站警车挡停,闻其身上有酒味,随即通知泽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后用酒精检测仪检测157mg/100ml,然后带至泽普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查。经鉴定,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人常口信息、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义务人告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邓**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常口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传唤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车辆照片、抽血照片、鉴定委托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 编号: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3998G1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大炜

检察官助理:黄传毅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邓**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卷、检察卷一卷、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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