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住西咸新区泾河新城**街办**村**组,农民。2020年3月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陕西中林医药有限公司上班,担任药品配送员一职,其主要职责是对药品的配送和回收款的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在泾河新城和泾阳县辖区的诊所、卫生室、大药房配送药品和收取药款后未将所收药款交至公司财务,为了掩人耳目,不被公司发现,被告人李某某便以各个诊所、卫生室、大药房等名义伪造大量的欠条或欠款单交由公司财务用于平账,其共挪用本公司资金共计193047.05 元,归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193047.05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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