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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西工区**村木材厂老板朱某某妻子被告人赵某某安排工人被告人周某某买下洛阳高新区孙旗屯***村村民李某某、卢某某家南沟内的杨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赵某某指使周某某组织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于2019年12月10日进行采伐。2019年12月13日7时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共滥伐林木81株,蓄积26.398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等;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郅某某、李某乙、师某某、李某丙、卢某某、杨某某、伊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洛阳市林业调查规划管理站调查报告;5. 勘验、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有效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记飞 李记存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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