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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住浑源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8时04分,张某甲驾驶晋B****H号哈弗牌小型客车沿省道30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浑源县塔村村口,在超越前方车辆时遇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大江110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驶来,两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浑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旺财无责任。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被告人张某甲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被害人,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侦查小结、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10日在浑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所做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美娟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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