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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莲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7月期间,黄某甲(已判决)建立“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组织他人在该网站进行赌博,并找专人负责将网站获利进行取现。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违法所得的赃款,提供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卡为黄某甲的赌博网站转移赃款人民币503400元,收取好处费人民币100元。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已退缴赃款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暂扣款凭证、前科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银行转账记录、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黄某甲、韩某某、黄某丙、黄某丁、梁某某、叶某某、柯某某、易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制作说明及光盘一张。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柳伊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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