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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宁波市镇海区**街道**路**号**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2020年6月22日将案件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和被害人焦某甲(男,殁年40周岁)系夫妻,二人与刘某甲表妹王某甲共同租住于宁波市镇海区**街道**路**号**室。2020年4月4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和被害人焦某甲同亲友在刘某甲姐姐刘某乙经营的梅兰竹菊饭店聚餐,期间两人均饮酒。聚餐结束后,被害人焦某甲先回暂住房,被告人刘某甲于5日零时左右回到住处。在暂住房卧室内,被告人刘某甲将已在床上睡觉的被害人焦某甲叫醒,继而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从床头柜拿起一把折叠水果刀,两人夺刀时刘某甲的右手手指被刀割伤,刘某甲持折叠水果刀捅刺被害人焦某甲右胸和左锁骨下方,同时还刺伤被害人焦某甲的右小腿、左上臂等部位。被害人焦某甲受伤后倒在床上,被告人刘某甲遂叫同屋的王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医生金雄杰到现场初步检查后发现被害人无生命体征,下楼让驾驶员嵇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后民警出警在暂住房内将刘某甲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焦某甲系被锐器刺戳胸部致升主动脉破裂出血并发心包压塞死亡。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2.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接警单详情、手机通话记录、120院前急救病历、院前院内病人交接记录单、通用门诊病历、DNA采集记录、手机微信截图、房屋租赁合同、被害人家属书信、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金某某、王某乙、嵇某某、李某甲、刘某乙、王某丙、李某乙、胡某某、戴某某、叶某某、邵某某、焦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陈洪波

2020年83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16张,病历本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6.其他材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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