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住河南省济源市****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住河南省济源**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5********,汉族,大专文化,建德**公司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心**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丙,曾用名赵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78********,汉族,大专文化,建德**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住辽宁省东港市**小区**号**单元**室。2015年8月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90********,汉族,高中文化,建德**公司广告部主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公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丁,曾用名赵某戊,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79********,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玻璃厂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公民身份号码410827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4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并于同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丁、原某某、汤某某等人明知在微信中做广告推广的棋牌、游戏平台具有赌博功能,还帮助“富贵棋牌”、“集结号棋牌”、“云顶棋牌”、“68彩票”等多个境外赌博平台做广告推广。

其中,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通过微信、QQ和境外赌博平台老板联系推广业务及推广的费用,后利用“**本地通”等微信推广平台帮境外赌博平台做推广,从中赚取差价牟利。被告人赵某丁、原某某、汤某某等人负责监管微信推广平台是否按照要求发布赌博平台广告,并帮助收取和结算推广费用。被告人赵某甲帮助赌博平台做推广,非法获利人民币1095.3万元。被告人赵某乙帮助赌博平台做推广,非法获利人民币996万余元。被告人赵某丁在该团伙中负责监管“**圈”和“**台”微信推广平台,非法获利人民币19万元。被告人原某某在该团伙中负责监管 “**百姓”微信推广平台,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汤某某在该团伙中负责监管“**民”微信推广平台,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

2.2018年年底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丙、李某某等,在明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派发的广告中的手游、棋牌等平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情况下,仍然利用“**地”下属的微信号帮助赌博平台进行广告推广。

其中,被告人林某某负责整个团队的运作,管理并支配获得的赌博广告推广费;被告人赵某丙协助被告人林某某对该团伙进行管理;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接洽赌博广告,并对赌博广告推广任务进行派发。被告人林某某通过收取赌博平台广告推广费,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4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4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封通知书、银行账单、归案经过、购房合同、刑事判决书、身份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叶某某、邵某某、王某某、赵某己、赵某庚、曹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林某某、赵某丙、李某某、赵某丁、原某某、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庆元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庆元县公安局提取的钉钉群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丁、原某某、汤某某等利用“**本地通”、“**地”等微信便民信息平台,帮助赌博平台推广广告,通过收取推广费非法获利;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丙、李某某等,利用其控制的建德小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地”微信便民信息平台,接受被告人赵某甲等人派发的棋牌、游戏广告推广任务,为赌博平台发布违法广告,从中非法获利。上述团伙均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均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赵某丙、李某某、赵某丁、原某某、汤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赵某丙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丁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原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银行卡、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其他个人所有的物品予以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高培

检察官助理:吴成俊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庆元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丙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赵某丁、原某某、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以电子版形式推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扣押在案涉案物品存放于公安机关物管中心,清单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