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101号
被告人丁晓林,曾用名丁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号,系**有限公司职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海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晓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晓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中午,被告人丁晓林窜至海宁市**镇**村*****号,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窃得被害人朱某甲家中二楼房间内的石榴石黄金手链1条(黄某某6.3克)、红绳黄金手链1条(黄某某2.8克)、黄金项链1条(黄某某128.16克)、观音黄金挂件1个(黄某某79.98克),计价值人民币101811元。窃后黄金项链1条、2颗黄金珠子(足金转运珠)销赃给朱某乙,得赃款人民币4682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丁晓林处追回石榴石黄金手链、观音黄金挂件、黄金珠子及赃款人民币27000元,均已发还被害人朱某甲。被告人丁晓林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朱某甲人民币34400元,取得被害人朱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朱某甲陈述;
2.朱某乙证言;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
4.称量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5.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6.被告人丁晓林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晓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晓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18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丁晓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建法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晓林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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