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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莫某甲,曾用名莫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31081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莫某甲酒后驾驶浙J1G****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温岭市松门镇长兴村村部旁路段,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面掉入河中,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莫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莫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1mg/100ml。

事故发生后,经他人报警,被告人莫某甲在现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被告人莫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卫荣

2021年 1月7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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