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874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东阳市**镇**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无确切货源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额温枪的广告,被害人朱某某通过张某甲、张某乙向徐某某购买额温枪,并于2020年2月25日晚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通过张某甲、张某乙支付给徐某某购买额温枪的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徐某某在收到定金后立即将所有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谅解书、转账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又文
检察官助理:李震宇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188********;
2.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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