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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刑诉〔2020〕Z10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农场******,住海南省定安县**农场****队。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5月6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赌博,于2012年2月20日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5日被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626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得知被害人钟某某到公安机关举报其于2020年6月15日骑摩托车撞碰钟某某。2020年6月25日18时许,谢某某喝酒后越想越气,觉得钟某某冤枉他,便骑着一辆悬挂琼D****号牌二轮摩托车到******队钟某某家找钟某某争论。谢某某到钟某某家后,与钟某某争论时,谢某某挥拳朝钟某某的胸部打了两拳,导致钟某某胸部受伤。同日21时20分,谢某某驾驶悬挂琼D****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翰中线13公里路段时,被设岗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提取谢某某的血样检验,谢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206mg/100ml。经鉴定,钟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经查,谢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琼D****号牌二轮摩托车为套牌二轮摩托车。

2020年6月25日,谢某某在定安县**镇**区**队钟某某家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等材料;

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钟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谢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5.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龙仲

书记员:莫兴全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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