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淇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淇县**********,住河南省淇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5月14日被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在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东风路中段路北租赁的民房内,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游戏厅内摆放二台“捕鱼机”(每台有8个把位,其中一台“捕鱼机”2个把位不能正常使用)供他人赌博,共计设置赌博机14台。陈某某非法获利3800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马某某、苏某某、魏某某、孙某某、郝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鹤壁市公安局赌博机认定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设置赌博机14 台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军
马颖颖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淇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