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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淮阳县齐老乡村180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淮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淮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现住淮阳县齐老乡某村110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淮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淮阳县齐老乡某村209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淮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元某某、袁某某、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16时许,被害人崔某光、崔某等人在齐老某村吃饭,因挪车和马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现场看到后与被害人发生厮打,并电话纠集被告人元某某、袁某某。后三名被告人殴打崔某光、崔某等人。经鉴定崔某、崔某光为轻微伤。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袁某某、马某某到淮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元某某、袁某某、马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元某某、袁某某、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崔某、崔某光陈述;

4.证人马某某、马某兴证言;

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元某某、袁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元某某、袁某某、马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元某某、袁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元某某、袁某某、马某某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袁某某、马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炳吾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元某某、袁某某、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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