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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曹xx,女,1941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411111072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淮阳县安岭镇杨集行政村小岳庄13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淮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xx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被告人曹xx在自家院子里种植罂粟,2020年1月21日被淮阳县安岭派出所查获,经清点罂粟苗共计1600棵。到案后,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曹xx户籍证明和前科证明;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曹xx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岳xx证言;

4、物证:现场照片及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x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坤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曹xx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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