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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姚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某某某某****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淳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淳化县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22日被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姚某驾驶一辆白色“金杯”牌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淳化县润镇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润镇街道北段李某某家门前路段时,由于其使用手持电话而致车辆失控,与路边一行人任某某相撞,造成任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淳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姚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咸阳德利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妮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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