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19*******,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博州温泉县,住新疆温泉县****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温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温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00时17分许,沙*****酒后驾驶新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20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3公里***米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博州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酒精含量为125.4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酒后驾驶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 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乌拉苏鲁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册,检察卷*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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