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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住红安县**镇**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潘某某经刘启国介绍,先后多次从武汉新洲上线叶某手中购买“麻果”和“冰毒”,在红安县城区以每颗“麻果”50元、“冰毒”100元一小袋的价格,多次贩卖给红安县吸毒人员万某某、聂某某、江某某等人吸食,从中非法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日至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以“麻果”50元一颗、“冰毒”100元一小袋的价格,用微信收****,先后30次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聂某某吸食。

2、2019年8月5日至11月11日,被告人潘某某以微信收****,先后29次共计贩卖11780元毒品“麻果”和“冰毒”给吸毒人员万某某吸食。

3、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以微信收****,先后6次将毒品“麻果”和“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江某某吸食。

2019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经刘启国介绍在武汉市新洲区贩毒人员叶某手中购买了毒品“麻果”和“冰毒”回红安,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在其私家车内及家中,搜出毒品“麻果”410颗,重39.14克,毒品“冰毒”重49.75克。经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潘某某持有的毒品疑似物“麻果”和“冰毒”中均检测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合计重88.8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聂某某、万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搜查、称重、取样笔录;5、现场检测报告书;6、视听资料;7、检验报告;8、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并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愿认罪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德

检察官助理:余忠斌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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