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65********,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区**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9点半左右,胡某某自己驾车从张家界家里出发到**村,大概10点多到朋友彭某某家里,和他对一下账目。12点左右吃的中饭,期间喝了一瓶二两的稻花香。喝完酒后又去了田某某家,田某某家地名胡某某不清楚,到田某某家里后就一起聊天,大概6点半就在田某某家吃的晚饭,胡某某喝了一瓶500ml的雪花啤酒,喝完后胡某某爱人打电话来了,胡某某就从芙蓉镇东收费站上高速回去了。然后在收费站出口民警查获了胡某某喝酒开车以及无证驾驶,现场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胡某某进行了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89mg/100ml,便告知胡某某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然后带胡某某去保靖县中医院去抽了三份血液样本。后经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胡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7.29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现场检测照片及抽血照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田某某、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图、相关照片;6、胡某某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宁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住湖南省张家界市**区**镇,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4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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