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6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安乡县**路**号。曾因犯盗窃罪,1986年6月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流氓罪,1993年9月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2007年5月15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12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16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2月13日、2020年2月25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2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梅某某伙同同案人甘某某(在逃)骑无牌踏板车窜至安乡县**镇**院停车坪内,见被害人张某某车牌号为湘******的新大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未上大锁,且无人看守。梅某某用自制起子将点火开关撬烂后启动摩托车,然后将该摩托车交给甘某某驾驶,自己驾驶无号牌踏板车带领甘某某离开现场。经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551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踏板车及起子的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过程及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刮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梅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静
检察官助理徐佳欣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