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刑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041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住武汉市武昌区**号,务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泸溪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鄂******本田汽车行至319国道泸溪县洗溪镇甘溪桥电站路段时,发现被害人符某某独自在路边等车,随即调转车头主动询问符某某是否需要搭乘顺风车。因要去洗溪镇镇上参加网上考试,符某某随即上车坐于徐某某汽车副驾驶位。在车上,徐某某要求与符某某添加微信好友,符某某同意并添加。在行驶过程中,徐某某故意伸手触摸了符某某左侧大腿,符某某随即进行躲避,并质问徐某某要干什么。徐某某说摸一下就把符某某送过去。尔后徐某某减速停车,用手抓符某某右肩去楼她,并往自己身上拉,遭到符某某的强烈反抗,并被符某某咬伤左小臂内侧。徐某某被咬后,便用右手抓扯符某某头发,对符某某肩背部进行殴打,造成符某某右侧下颌处皮肤轻微划伤。因心里惧怕,符某某向徐某某求饶,要求下车。徐某某便以此要挟符某某,要求符某某让其摸一下才准许下车,符某某被迫无奈,便同意让其摸三秒。徐某某趁机强行将手伸进符某某的衣服内,由颈部往下摸至符某某胸部。徐某某得逞后便将符某某放下车,随后驾车往吉首市方向逃离。
2020年7月9日晚,泸溪县公安局干警在吉首市泊客宾馆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经讯问,被告人徐某某对自己强制猥亵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和被害人符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刑事和解相关材料、微信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湘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的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刑事和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蓉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