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麻胜恩,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8652,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住花垣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9年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2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16日被花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胜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麻胜恩路过花垣县城北物流园**陶瓷店时,看见该店柜台上有一部手机,且周围无人,遂起歹意将该手机盗走。次日,麻胜恩将盗得的手机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花垣县步行街一手机店。被盗手机系被害人罗某某所有,品牌型号为OPPO-reno3por128G,经物价部门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750元。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麻胜恩在花垣县城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根据麻胜恩供述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手机购买发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麻胜恩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胜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胜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胜恩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麻胜恩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麻胜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花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立人
检察官助理:石焘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麻胜恩现羁押于花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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