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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90********,汉族,湖南省**县人,初中肄业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7年10月6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4********,汉族,湖南省**县人,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县**街道**镇**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现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90********,汉族,湖南省**县人,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3********,汉族,湖南省**县人,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市**县**街道**街**街**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陈某某、肖某某、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晚,陈某甲(已判决)与马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双方发生不愉快。2019年3月21日上午,李某(已判决)得知情况后主动要替马某某出面,替马某某出气,马某某当即拒绝,李某不听劝阻,执意从马某某手机中找到陈某甲的电话号码,并多次拨打陈某甲电话,因陈某甲均未接电话,李某心中恼火,决心要教训一下陈某甲。随后,李某联系谭某乙(已判决),让谭某乙联系陈某甲,得知陈某甲在家里。之后,王某某开车与李某一同到谭某甲(已判决)家中,李某用谭某甲(已判决)的手机联系了陈某甲,李某在电话中表明自己身份后,陈某甲表示不认识李某,因李某的挑衅双方发生激烈的争吵,李某表示要带人到陈某甲家里去找他的麻烦。随后陈某甲多次接到李某的挑衅电话,因忍受不住李某的挑衅,陈某甲向李某表示“我就在****的家里,有本事你们就来,我就在家里等你们”。在此期间,陈某甲让刘某年(已判决)拨打了报警电话并自己联系了茶陵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王某兵报警。王某兵接警后带领多名民警到****小区预防处置可能发生的斗殴,到达现场后民警极力劝阻陈某甲要冷静,不要打架,并让陈某甲将现场人员进行疏散。之后,王某兵电话联系李某,劝其不要带人来陈某甲家,警告其不要打架,但双方均不听劝阻,积极组织人员准备斗殴。刘某年电话联系陈某强(已判决)、陈某年(已判决),告知他们李某要带人到陈某甲家里闹事,让他们带些人过来。后陈某强纠集了被告人周某某,陈某年纠集了陈某丙和被告人陈某某到陈某甲家里。陈某甲在其亲友被纠集到场后,向在场的刘某年、陈某丁、陈某年、陈某强、陈某林、陈某丙(均已判决)、陈某某、周某某、肖某某等人讲“今天只要李某敢来,你们就打,有事我负责”。

当日中午13时许,李某电话联系谭某乙,要其喊人一起去****小区找陈某甲打架,接着谭某乙便纠集段某甲(已判决)、谭某佳(附条件不起诉)等人去****打架。谭某甲则纠集了被告人段某某等人到了****。当日下午14时24分许,李某伙同谭某甲开车赶到****小区路口处与谭某乙、谭某佳、段某甲、段某某等人汇合。李某下车后被谭某甲拦阻,劝其不要到陈某甲家里去。此时,聚集在****小区内的陈某甲一方人员中有人说“李某来了”,陈某强、陈某林、刘某年等人不顾民警劝阻,纷纷冲上去打架,陈某强、陈某林、刘某年冲到李某身边后与李某、谭某甲互相殴打。李某方人员看到后,谭某乙、段某甲、谭某佳、周某(已判决)、段某某等人立即从小路口冲过去与陈某甲方的周某某、肖某某、陈某某等人拳脚互相殴打。在打斗的过程中,陈某强用其事先擅自准备好的水果刀将李某胸部捅伤。之后,在民警的劝阻下,双方人员停止互殴,整个过程持续约一分钟。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经过、到案经过、投案自首接待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疾病诊断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雷某某、马某某、姜某某、任某某、谭某甲、刘某乙、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陈某某、肖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陈某林、陈某年、陈某丙、刘某年、陈某丁、陈某甲、周某、谭某甲、谭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陈某某、肖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陈某某、肖某某、周某某在他人的纠集下,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陈某某、肖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段某某、陈某某、肖某某、周某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段某某、陈某某、肖某某、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段某某、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桂卉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529216****;1333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起诉书24份,《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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