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邵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现住邵阳县**镇**街**道餐饮店对面。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2月1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唐青松,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9月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7月23日、10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在邵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害人张某某系公司总经理)任装饰线条销售员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私自截留的客户货款用于网络赌博,金额总计人民币318885.5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陈某某先后将杨某某货款共计121981元,周某某货款共计47636元,曾某某货款共计22976元,孙某某货款8120元,刘某甲货款共计41495元,赵某某货款14162元,李某乙货款共计40593元,邓某某货款10207.5元,杨某甲货款3290元,刘某丙货款8425元非法占为己有。
2020年2月14日,邵阳县公安局红石派出所民警从邵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被告人陈某某传唤至红石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提取笔录、微信记录、转账记录、发货单据、赌博网站信息、银行流水账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吕某甲、吕某乙、李某甲、刘某甲、曾某某、孙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瞿某某、赵某某、邓某某、蒋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倩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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