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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1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门**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湛江市霞山区鼎盛广场等客人搭客时,与被害人尹某某因争抢位置而发生争吵,之后双方离开。于2019年08月9日22时许,被害人尹某某驾驶电动车再次来到湛江市霞山区鼎盛广场搭客时,陈某甲便伙同另外一名叫“老二”的男子对被害人尹某某进行殴打,期间,陈某甲使用铁管敲尹某某的安全帽以及身体。被害人尹某某头部、手部、腰部、背部受伤。经湛江市霞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向被害人尹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2000元,被害人尹某某对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资料、违法犯罪查询说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据;

2、证人许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勘验等笔录;

6、粤湛霞公(司)鉴(活)字(2019)08021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人陈某甲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甲是初犯、偶犯,且有悔罪表现,归案后其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8.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静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是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门**房,联系方式是 1871916**** 。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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