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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滕州市**镇,现住滕州市**花园**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8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上旬至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四次至滕州市平行路鲁东小区北“**轮胎”店二楼卧室窃取宁某某现金,共计104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上旬,被告人张某某在“**轮胎”店二楼卧室衣橱上面一个抽屉内,窃取现金2600元。

2.2019年8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在“**轮胎”二楼卧室衣橱上面一个抽屉内,窃取现金3200元。

3.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在“**轮胎”店二楼卧室衣橱上面一个抽屉内,窃取现金1600元。

4.2020年6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轮胎”店二楼卧室衣橱上面一个抽屉内,窃取现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宁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娟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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