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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6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工人,住滨州市沾化区**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报废二轮摩托车沿滨州市沾化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时,与沿富港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鲁******小型轿车相撞。经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刘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国

检察官助理:高赛赛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滨州市沾化区**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号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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