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漾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漾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在“鑫百利”赌博网站注册代理账号af1008,并在互联网上通过发送推广链接的方式为该赌博网站发展下级代理和会员,并获取“鑫百利”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自注册至今代理账号af1008下发展18个下级代理,其有2个下级代理账号禁用,禁用原因不详。在代理账号af1008下发展250个会员,其中44个会员的状态为启用,其余的会员状态为禁用,禁用原因不详。从2018年6月18日至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鑫百利”赌博网站代理账号af1008共获得利润分成人民币1628256元,其中,“返水”利润分成1181557元,“佣金”利润分成446699元。
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犯罪所得人民币16200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朝华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897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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