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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中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78********,汉族,本科毕业,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巷**号,河南****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2时3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本田牌二轮车沿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站前路与友谊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焦作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30.50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 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2020年4月16日,河南国信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检验鉴定意见书》:李某酒后驾驶的本田牌二轮车相关参数符合机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的类型标准。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4.抽血及车辆照片;5.视听资料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袁希海

检察官助理:王  静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解放区**巷**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 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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