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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3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村**号,因涉嫌强奸,于2020年7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17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7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和被害人董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因董某某在未与谢某某分手的情况下,又与另一名男子交往,2020年7月2日7时许,谢某某趁其不备从董某某微信向自己微信转账3500元,后将该款用于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尚  鹏

检察官助理:秦梦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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